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及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和环境保护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3年春季开始,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当前,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的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青少年吸毒人数持续上升。特别是在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吸食、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来势迅猛,严重影响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
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在既往工作基础上,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注重协作配合,加强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经费上的支持。
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由禁毒、综治、教育行政、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检查工作,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健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要充分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要把学校无涉毒现象作为综合评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禁毒教育主题团(队)日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禁毒自护教育”培训班、夏令营等,使中小学生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课外和校外活动中接受毒品预防教育。
各级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强化禁毒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级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支持、指导同级教育行政、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课内外、校内外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工作,并根据需要选派骨干到中小学校举办禁毒知识讲座;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和戒毒所,积极开展直观教育,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3年春季开始,全国中小学校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在原有每学年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基础上,拓展为两堂课,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将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定负责毒品预防教育的骨干教师,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好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各项措施的督促和检查,切实通过课堂教学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与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课业安排,初中二年级是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的最佳时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学校要在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同时,把初中二年级学生作为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课堂教学、团日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大毒品预防教育力度,并不断探索适合于初二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重点抓好若干所“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以典型带动全局,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不断探求规律特点,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示范学校的日常工作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禁毒、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辅助。
五、坚持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教育辅助,形成点、面结合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格局 各级禁毒、综。
2.征集关于禁毒,构建和谐社会的演讲稿
毒,万恶不赦
毒,万恶不赦,请看:
河北某少年因好奇染上毒瘾,从此偷同学的钱;偷家里的钱;到大街上去抢钱,一发不可收,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天津某青年自信自己有很强的自制力,从偶尝一口到静脉注射,却一直没有控制住自己,一步一步走向深渊。
我家的一位亲戚长得瘦骨嶙峋,身躯佝偻,靠着他妻子一把一把汗换来的钱苟活着。毒瘾发作时,他像一头发疯的野兽,最后因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杀。
……
一桩桩,一件件沾满了血和泪。这些都是因毒品而起的。
毒品,祸国殃民。它不仅给国家带来了损失,也给人民带来了灾难。杀人放火,坑蒙拐骗……这一切一切,吸毒者为了它,不惜失掉了宝贵的生命,还连累了亲朋好友。到后来,变得人不成人,家不成家,一片凄惨。从19世纪开始,英国人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向中国进口了大量的毒品,用毒品来控制我们。自从它进入我们美丽富饶的中国以后,它就开始一步步地迷惑我们,让我们国家一步一步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毁灭了我们的国家,毁灭了我们的家园,毁灭了我们的一切。
我无法原谅那些毒品,但我更不会原谅的是那些制造毒品出来的人。他们明知道毒品的危害世人,却还要去制造,去贩卖。为了金钱,为了利益,他们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把自己陷于无情无义、铁石心肠。当一声声悲惨的哭声响起,他们不会脸红,且当作没事发生;当一幕幕惨剧发生时,他们不会心软,不会停止贩毒。我对他们的行为及态度表示愤怒,但现在我却不能做些什么,我感到抱歉。但我知道,总会有一天,我会让他们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人死不能复生,过去的事发生了也不能挽回。现在重要的是,让新一代的青少年们意识到:吸毒不但会严重摧残身心的健康,传染和导致各种疾病,甚至死亡,而且,对家庭而言,往往“一个吸毒,全家遭殃”。会使自己倾家荡产,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做到:有毒必禁,毒害必除,让万恶不赦的毒销声匿迹。
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3.禁毒知识征文稿
从鸦片战争到现在,一个个令我们毛骨悚然的毒品案件发生,我只想呼吁大家八个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林则徐在1839年6月3日把237万斤的毒品在虎门海滩毅然销毁。长达23天的虎门销烟,为后人敲起了警钟。
一棵美丽的罂粟花,却是那么邪恶,它能让多少人误入歧途!制成的海洛因,鸦片,蔓延到了好奇的人们的身体里,蔓延到了人们的心里,使多少家庭支离破碎,又使多少家庭充满了泪水。人们见到毒品,都是有一种好奇心,总是想尝一下什么味道,许多青少年吸毒者说:“我是看别人吸,我才吸的。”结果吸毒一口掉入虎口,有人吸毒成瘾后不能自拔,为弄钱吸毒,竟盗取54式手枪。也有人为了寻求刺激,追求“时尚”,从百万富翁吸成流浪汉,变得一无所有,最后走向死亡!
1990年12月28日,第七节全国大常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人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项项措施,不都是为了让我们中国人“珍爱生命,远离吸毒”吗?6月12—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监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难道不也是为了人们不吸毒吗?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想再次呼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4.涉毒犯罪研究 相关论文 征集
走私毒品是一种跨国性犯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因此,各国无不通过刑事立法,对走私毒品的犯罪严加惩处。
例如,新加坡法律规定,走私鸦片1200克,大麻500克,大麻粉200克,可卡因30克,海洛因15克以上者,可判处刑。我国《刑法》第347条亦对走私毒品罪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学界对走私毒品罪的法律特征有了较为成熟的通说,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区分的是贩卖走私毒品的定性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卖到何处,无论转手几次,毒品仍是走私来的,性质未变。
因此,任何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海关监管,侵犯国家对毒品进出口管制的行为,应定走私毒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走私毒品不是直接走私毒品,而是贩卖已进入国内的走私毒品,在国内贩卖走私毒品,只能属于贩卖毒品罪。
笔者认为,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特征及其侵害的直接案件来确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走私毒品罪:(1)非法从境外购买毒品入境后贩卖的,或者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直接指挥他人贩卖走私的毒品的;(2)境外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毒品运输入境后贩卖的;(3)贩毒分子假道我国将毒品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或者在我国境内非法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4)走私毒品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买卖,运输毒品的。
(5)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藏匿等方便的;(6)明知是毒品走私犯罪分子,而直接向其非法贩入毒品供倒卖的。2、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转手倒卖或销售自制的鸦片、海洛英、吗啡、大麻、可卡因或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毒品的贩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每年达5000亿美元,仅次于军火交易。
35毒品交易造成了世界毒品的泛滥,是其他毒品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我国当前各种毒品犯罪来说,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也是极高的。
无论是集团贩卖,或是个人零星贩毒,或是武装贩毒,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严重的是,吸毒者“以贩养吸”的现象尤为普遍。
因此,贩卖毒品是缉毒中打击的重点对象。世界各国面对日益严重的毒品危害,均在各项禁毒立法中,将贩毒作为重点打击的目标。
美国在1987年国会通过的一项反毒品法案中,对贩毒可判处5-10年有期徒刑,严重者可判处40年至无期徒刑。对在学校距离1000英尺内贩毒的罪犯,要加倍判处刑罚,以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对用其他犯罪手段或邮寄方法贩毒的从严打击。马来西亚法律规定,贩卖鸦片1000克,大麻200克,吗啡15克,海洛英15克以上的将被判处死刑。
伊朗从1988年开始发起禁毒运动,规定贩卖海洛因,吗啡30克,鸦片5000克以上者,判处死刑。此外,土耳其、埃及、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泰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贩卖毒品的严重罪犯,可以判处死刑。
希腊、澳大利亚、尼日利亚、英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对贩卖毒品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近年来,俄罗斯、尼泊尔、古巴、印度等许多国家也都修订了禁毒立法,对贩毒罪规定了极严格的刑罚。
贩卖毒品罪的特征已在学界形成通说,笔者不再赘述。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点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只要是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36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以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7有的学者认为,贩卖毒品本身包含了贩与卖两行为,因此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只要买或者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只居其一,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无须必须卖出获利。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贩卖毒品归于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而第一,三种观点将贩卖毒品罪归于举动犯。
第二种观点主张的“毒品转移说”使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范围过窄,故不可取;第一,三种观点因主张只要实施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就是既遂,忽略了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在毒品买卖双方单纯商谈的场合,因缺少毒品买卖的证据,一般是很难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可见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如果。
5.关于禁止使用毒品的广播稿
当前,一场声势浩大的禁毒禁赌集中行动正在我省深入开展,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毒品的危害,本台记者日前采访了省卫生厅药政局有关领导和专家,今天特此播此禁毒专稿《为了健康,请远离毒品》。毒品的蔓延泛滥已成为严重的国际性公害。具有成瘾性的毒品,可分为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两大类。麻醉品有鸦片类物质,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以及人工合成的药品如度冷丁等;精神药物包手括各种镇静催促药、中枢兴奋剂和致幻剂。
吸毒对人体身心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毒品会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由于毒品对人大脑皮层及皮层下中枢产生麻醉,吸毒者会出现情绪低落、烦躁等情绪障碍及智力、能力和主动性降低、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毒品影响心脏功能、血压降低、全身出冷汗,白细胞增高、血糖降低、肺部支气管感染等;毒品还会影响生殖能力,女性会导致月经失调、子宫和卵巢萎缩,造成不孕或死胎、怪胎增多。男性会有性欲减退、阳痿、早泄和不育等。长期吸毒都食欲很差,体重下降,免疫功能低下,容易感染各种疾病。吸毒者往往面黄肌瘦,嘴唇焦黑,神情漠然。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以至日渐衰竭而死亡。
有不少成瘾者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毒,有注射部位可形成局部脓肿,也可引起多种全身性感染性疾病。由于共用不洁注射器和针头,致使艾滋病在吸毒者中传播,。我国现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吸毒者占大多数。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滥用笨丙胺类兴奋剂的现象,笨丙胺类兴历剂主要凶手笨丙胺、甲基笨丙胺(“冰”毒)及分子结构相似的MDMA(二亚甲基以氧笨丙胺)、DMA(二甲基苯丙胺)等笨胺类衍生物。滥用都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后,会处于强烈的兴奋状态。具体表现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不讲道理、妄想、幻沉和暴力倾向,严重时会出现精神错乱、性欲亢进、偏执型幻觉或症状,有的会产生自杀或杀人倾向,最后产生惊厥脑出血,直至死亡。
由于服用这种毒品后会产生幻觉和性冲动,造成行为失控,因此,也不把这类毒品称为“摇头丸”、“疯药”、“忘我”等等。也有根据药片的颜色,称其为“蓝精灵”、“白天使”等。笨丙胺类兴奋剂将逐步取代本世纪流行的鸦片、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成为二十一世纪全球范围滥用得最广泛的毒品。而滥用笨丙胺类兴奋剂问题的日益突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成为暴力和强奸案件的诱发因素。
一些年轻人出于好奇心,抱着“玩几次”的念头,铤而走险,尝试毒品。而尝试毒品是极易成瘾的,想断就难了,每想停药,终因不能忍受断症状的痛苦反复用药,结果越陷越深,毒瘾越来越重,难以自拔。也有一些人心理遭受困扰,企图借吸毒来寻求一时的欣快,以解脱烦恼,这无疑是饮鸩止渴、挖肉补疮,会造成极严重的后果。在这里必须告诫那些愚昧者、绝对不能跨出危险的第一步,否则将跌进深渊,后患无穷。
6.征集1000字以上的关于毒品的论文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探讨更新时间 2006-8-24 15:20:39 打印此文 点击数 54 在对毒品案件等“无被害人犯罪”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掌握犯意是否自行产生。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
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
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
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
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
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1.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2.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3.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
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4.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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